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郭某、张留传与被告于某某、赵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险承某支公司)、王学海、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均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到各行其道、安全通行。本案中,被告王学海在庭审中对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是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华海承担主要责任,王学海承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赵华海驾驶的于某某所有的冀HP8041号轿车在中华联合财险承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按受害人的损失比例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照赵华海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受害人的损失,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关于被告徐某和王学海对原告的损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马某某、吴某某等与南漳九洲惠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一组交通费票据中,“署名黄老八”的一张收条,不是正规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两保险公司对该份证据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5日,死者吴某、伤者刘剑武乘坐司机沈某驾驶鄂F×××××鄂F×××××重型货车前往河北隆化县,该车沿河北省25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57KM路段时,因车内水箱需要加水,吴某遂下车步行寻找水源,此时沈某驾驶的鄂F×××××鄂F×××××重型货车与前方赵海英驾驶的冀H×××××号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鄂F×××××鄂F×××××重型货车失控,继续向前行驶,与在公路行走正寻找水源的吴某相撞后,车辆驶入公路西侧边沟内,造成驾驶员沈某、乘车人刘剑武 ...

阅读更多...

王小雪、赵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签订的二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死者丁某在事故发生前是肇事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已被甩出车外,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相对于肇事车辆而言,应属于“第三者”。因此次事故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因二原告已向被害人丁某的亲属支付了赔偿金,且肇事车辆系二原告家庭共同财产,故二原告要求被告依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180000元的诉讼请求,主体适格,本院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小雪、赵某某保险金人民币180000元 ...

阅读更多...

宋某某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为冀HG8187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双方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对于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的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相关法律规定核定原告的损失为:赔偿死者孔德顺死亡赔偿金161,620.00元(8,081.00元/年×20年),丧葬费19,771.00元(39,542.00元÷2),赔偿死者孔德顺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合计211,391.00元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付某某、赵阳阳、张某某与被告滦平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久超驾驶机动车与秦国义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张久超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中双方负对等责任。对于因张久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张久超与原告付某某已形成了继母与继子女关系,适用于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四原告作为张久超的近亲属,有权作为赔偿权利请求人提出诉求。秦国义作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依法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交强险在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于被告提出的总计赔偿款数额27.9万元表示接受,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 ...

阅读更多...

原告王某某、禹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兴隆县客货运输服务站、李某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死者禹瑞与被告李某近于2013年9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李某近驾驶的冀HK4965号车辆系被告兴隆县客货运输服务站所有,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交警部门作出的禹瑞、李某近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依法予以采信。禹瑞在承德市第六医院抢救,支付的医疗费1274.53元,票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禹瑞驾驶的冀HCK478号摩托车配件费900.00元,票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丧葬费应按照2012年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39542元/年,按六个月计算,故本院支持原告主张的丧葬费19771.00元。死亡赔偿金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本案中 ...

阅读更多...

毕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冀H×××××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附加不计免赔,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人的责任。本案中,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闫守仁的相关赔偿金,原告毕某某与死者闫守仁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毕某某已经先行向死者闫守仁的亲属给付赔偿款580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理赔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理赔数额,经本院核定,死者闫守仁合理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152740.00元(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5年)、丧葬费32633.00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266元2)、医疗费78527 ...

阅读更多...

冯雅利与冯和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国栋因交通事故死亡,冯雅利、冯和平作为冯国栋的子女均为赔偿权利人,冯国栋的死亡赔偿金312000.00元应属二人的共有财产,原告冯雅利要求分割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因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冯国栋的丧葬费参照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266.00元年按6个月计算即32633.00元,关于被告办理丧事期间的误工及食宿费用问题,从被告提交的证据和花费数额来看,本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10000.00元。故,冯国栋的死亡赔偿金312000.00元扣除办理丧葬事宜实际支出费用后所剩余的269367.00元,以共有人冯和平、冯雅利平分为宜,即原告冯雅利享有134683.50元,被告冯和平享有134683 ...

阅读更多...

陈某某、潘某等与李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李某某组织其余四被告及潘某在其家用餐,席间其与潘某共同饮用白酒,酒后潘某回去驾车去满杖子乡政府所在地办事,在驾车返家途中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潘某死亡之事故,虽经承德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对于潘某醉酒(酒精浓度为161.0mg/100ml)情况下驾驶车辆,作为组织并与其一起饮酒的被告李某某应在酒后妥善安排将潘某交给其家人,并告知其饮酒情况。因被告李某某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全案对于造成潘某死亡之结果确定被告李某某应负5%的赔偿责任。作为被告潘升耀、栾勤明、佟宝山、周玉财在用餐过程中没有饮酒,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劝酒行为,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五被告对潘某出事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161.0mg/100ml存有怀疑,认为系其再次饮酒所致,因没有证据予以佐证 ...

阅读更多...

李某某、顾某某、顾可心与赵某某、陆奕霖、北京市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广顺祥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与事实相符,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民事赔偿划分的依据。故陆奕霖、福运通公司应在主要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被告赵某某应在次要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京XXXX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人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次事故造成顾某某的医疗费45039.57元、伙食补助费450元(50元×9天)、营养费180元(20元×9天)、护理费1800元(100元×9天×2人)、死亡赔偿金221020元、丧葬费2620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表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离开现场,根据监控录像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仅是车辆发生了颠簸,不能由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碾轧到了人,同时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在驶离现场到交警传唤期间未对事故车辆进行处理等综合因素,亦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证据不足”。承某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上述判决并提出抗诉,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冀08刑终27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某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认定张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证据不足”。另查明,冀H×××××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00元,为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7年3月29日0时起至2018年3月29日24时止,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再查明,案外人杜金岭、杜金霞、杜金香、杜金凤于2018年4月17日出具谅解书 ...

阅读更多...

安全、安某祥等与承德市第二中学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德市第二中学未出示证据证实其提供给被告张建发使用的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同时,被告承德市第二中学与被告张建发签订的房屋使用合同中也未依照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且,被告承德市第二中学无证据证实其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开展了防火检查工作。被告张建发作为事发房屋的使用人,未履行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在疏散通道堆放易燃物品。因被告承德市第二中学及被告张建发的上述过错行为,从而导致事发房屋内存在消防火灾隐患。吴丹阳、安妮亚二人在无监护人看护时,玩火引燃沙发及周围可燃物,导致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因此,对本次火灾的发生上述被告均有过错,均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丹阳、安妮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安全作为安妮亚的监护人,对安妮亚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因与被告吴丹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王艳凤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被告吴某不是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故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刘玉华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后,原告安全、安某祥应获得的赔偿如下 ...

阅读更多...

承德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与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凤荣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马秋、赵凤华二人死亡,上述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双方在事故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分担。在此次事故中,马秋、赵凤华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肇事司机王凤荣的用人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依据其在被告处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申请被告赔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并无免赔、拒赔事由,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与死者家属所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能作为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依据,应依法核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数额。因此次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原告赔偿死者家属10000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未超过相关标准,原告请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亦符合相关规定,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马秋生前在城镇工作、居住 ...

阅读更多...

承德市开发区精久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支公司城市营业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开发区精久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HA5155号半挂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支公司城市营业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陈德良死亡,王秀珍受伤。陈德良死亡赔偿金451600.00元,丧葬费21266.00元,陈德良死亡给其家属造成极大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支持50000.00元,合计522864.00元。原告已对陈德良家属作出赔偿。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在扣除冀H5G742号小型轿车交强险限额110000.00元后,应由被告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付,即(522864-220000)*50%为151432.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

阅读更多...

安立国与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安立国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安立国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任连军无责任。对于原告因此事故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责任方依法应根据各自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原告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被告朱某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肇事车辆冀G×××××号车及冀B×××××、冀B×××××号车分别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二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即(有责110/121与无责11/121);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人保北京电子商务营业部在其承保车辆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由责任方根据各自责任比例依法分担。对于原告主张过高、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

郝某某与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于某某驾驶机动车相对于行人而言,威胁性较强,安全注意义务较大,因此对于原告因此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于某某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鄂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保险承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华保险承某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中华保险承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于某某为原告郝某某垫付的医疗费6853.81元、被告中华保险承某支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00元,原告同意本案一并处理,可以抵顶或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于某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或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主张过高、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的部分诉求 ...

阅读更多...

刘某1与郭某某、黄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对于原告因此事故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责任方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郭某某主张原告的损失已经滦平县公安局中兴路派出所作出的调解协议书一并解决,但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因此对郭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郭某某与黄宝国已登记离婚,冀H×××××号车登记所有人为黄宝国,实际所有人为郭某某,黄宝国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或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主张过高、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的部分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

何显明与王小某、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何显明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被告王小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对于原告因此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责任人依法应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冀H×××××号车在被告太保承某支公司投保座位险每座100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冀H×××××号车在被告太保承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及座位险限额内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被告王小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另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告刘某驾驶车辆超载商业三者险免赔率10%,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9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免赔部分依法应由被告刘某承担。超出保险限额或者不属于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由责任方根据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

阅读更多...

封某某与薛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封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被告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对于原告因此事故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责任方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肇事车辆冀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承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首先应在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或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如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被告薛某某已为原告垫付3000.00元,可用以抵顶其应赔偿的款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原告主张过高、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

曹某某与曹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险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因此次交通遭受人身损害,原告曹某某无责任,被告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责任方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肇事车辆沪C×××××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嘉定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责任方依法承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由责任人承担。对于二被告已经支付的费用,因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本院亦不再本案中裁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阅读更多...

王某与宋某某、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事故中原告王某无责任,被告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责任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宋某某所有并驾驶的肇事车辆冀BM4114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燕某财险唐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或者不属于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被告燕某财险唐某支公司主张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因被告宋某某系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而非肇事后逃逸,故被告保险公司的该项辩解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被告宋某某已先行支付的41500.00元应从原告应取得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并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宋某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主张过高、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阅读更多...

张某与张某某、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黑91D30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对于原告因此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侵权责任方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黑91D3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航安盟财险萝北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被告中航安盟财险萝北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原告主张的补课费、精神抚慰金因未提交证据,且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

张某某、杨某、杨某、王某、李某某诉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国与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滦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国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死者王立芹无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其所有的冀H4R779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阳某财险承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赵国驾驶的其所有的冀H6R043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阳某财险承某支公司投保了乘客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被告阳某财险承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在乘客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超出和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赵国的法定继承人被告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在继承赵国的遗产限额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有另三名受害人,故交强险限额由原告与另三名受害人按照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使用数额。对于原告张某某、杨某、杨某、王某、李某某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 ...

阅读更多...

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与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国与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滦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国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其所有的冀H4R779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阳某财险承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被告阳某财险承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超出和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有另三名受害人,故交强险限额由原告与另三名受害人按照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使用数额。对于原告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

原告刘淑兰、姜某、姜某与被告徐某、徐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姜柏树于2013年7月31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三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故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根据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本案应适用诉讼时效为二年的规定,故对二被告关于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出售给姜柏树的摩托车质量是否存在缺陷问题。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 ...

阅读更多...

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石某、石某某诉王某某、弘某伟业公司、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京AL8537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与骑轧第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停车的冀BR5807/冀BSU93挂号车左后部相撞后,车辆右前部及右侧与第二车道内冀BR5807/冀BSU93挂号车驾驶员石连师相撞,致使石连师又与冀BR5807/冀BSU93挂号车车厢左侧相撞,造成冀BR5807/冀BSU93挂号车驾驶人石连师死亡,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通警察总队承德支队滦平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石连师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王某某是被告弘某伟业公司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被告弘某伟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没有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被告弘某伟业公司所有的京AL8537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部分,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超过保险的部分和不属保险赔偿的部分,由被告弘某伟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没有根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 ...

阅读更多...

张某某、张某某与杜某某、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驾驶冀HCA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张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勘查认定,冀HCA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被告姚某某,被告杜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未申请复议,亦未提供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相反的证据,故本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姚某某抗辩事故车辆冀HCA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属自己所有,未有证据证实,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死者张某某共计兄妹七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系其中的二人,依法仅能向被告主张相应份额的权利。死者张某某生前系农民,死亡赔偿金应按每年8081.00元标准确定为161620.00元;原告主张的丧葬费19771.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于法有据,具有合理性 ...

阅读更多...

李某燕、杨某某、马某某与兴隆县骏达某商贸有限公司、梁某某、中国人寿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清华驾驶京P9DJ33号轻型厢式货车与被告梁某某驾驶的冀HK834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HDE18号挂车于2013年8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交警部门作出的杨清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梁某某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系死者杨清华的亲属,依法有权主张相关的权利。原告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该项请求依法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为161620.00元。原告要求的丧葬费合理,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死者杨清华有扶养对象二人,分别为儿子杨某某及母亲马某某。其子杨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2531元/年计算,扶养年限为5年,死者杨清华的扶养份额占二分之一,计算为31327.50元(12531×5÷2);原告马某某为农村户口,有成年子女一人,扶养年限为20年 ...

阅读更多...

尹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太保财险承某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投保人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险赔偿。本案中,原告尹某某驾驶冀H×××××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垫付了车上死亡人员及部分受伤人员的损失。原告尹某某要求被告太保财险承某支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其垫付的各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太保财险承某支公司要求按照交通事故中原告尹某某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太保财险承某支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尹某某赔偿因郑文芹死亡造成的损失234720.48元;二、由被告太保财险承某支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尹某某因赔偿关青艳的损失7162.11元;三、由被告太保财险承某支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尹某某因赔偿李薇的损失5243 ...

阅读更多...

许国贵与王某某、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该认定书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王某某在开庭时陈述的内容与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笔录内容不一致,但黄某某与王某某在交警队的笔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黄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帮工关系成立。作为被帮工人,王某某没有明确拒绝过黄某某的帮工,事故发生时,黄某某也是从事帮工活动。黄某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车辆也没有牌照还驾驶上路,具有明显的过错,二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病历取证费不属于医疗费,予以扣减,救护车费属于交通费,不应计算在医疗费中;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确定误工期为30天,原告主张每天误工损失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虽未提交收入方面的证据 ...

阅读更多...

勾树枝、李某等与董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驾驶的车辆与李焕武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焕武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审查,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董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董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双方的责任比例为70%和30%。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过高,本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支持1000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于此消费于此,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对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按农村户口对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勾树枝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故其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李焕武在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孙寿丰、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故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为五被告是否有不当得利,如果有,是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获得了多少利益,五被告应如何返还这笔不当得利款。抛开五被告尚被冻结的523360元理赔款,保险公司已支付给五被告的赔偿款及为五被告偿还的刘永昌债务中,保险公司多支付了一笔366473元。诚如保险公司所言,在法院向保险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五被告对保险理赔款中的40万元、523360元暂时失去了所有权,五被告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交通事故生效调解书支付全额理赔款。保险公司向五被告打款的时间为2018年8月3日,即在法院向保险公司下达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金额,暂时冻结上述923360元的支付 ...

阅读更多...

李雪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丰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人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原告李雪某已经实际向受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故其依据保险合同索赔主体适格,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签署《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中仅记载商业三者保单号,且交强险制度系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其目的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受害人依法有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承担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权利,原告已经赔付受害人亲属 ...

阅读更多...

周某某、赵某平等诉被告许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驾驶肇事车辆与原告亲属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亲属梁云朋、许志忠、许占龙死亡,五车损坏的严重后果,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被告许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被告凯泰公司所有,被告许某系其雇佣的司机,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城镇标准计算,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本院查明,本次事故中,另外两名死者均系城镇户口,因此梁云朋也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但被抚养人均生活在农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此梁宇浩的生活费为31580.50元;周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2557.50元 ...

阅读更多...

原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海某与被告胡熙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立为驾驶被告胡熙贵所有的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不计免赔三者险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陈琳死亡。经丰宁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立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应由被告胡熙贵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265551.00元、丧葬费2126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电动三轮车损失3220.00元及鉴定费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虽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考虑该案的客观实际情况确实存在此项损失,因此误工费和交通费酌定为2000.00元较为适宜,其他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

原告房田、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与房玉录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房玉录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与房玉录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王某某应根据所负的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就房玉录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但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  、第4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120000.00元 ...

阅读更多...

原告程万元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卫驾驶的京M77535轿车未保证行车安全与马桂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桂兰死亡,被告张卫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卫驾驶的车辆在另一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被告张卫与另一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规定,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应该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对马桂兰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马桂兰死亡丧葬费18083.00元;死亡赔偿金149844.00元,被抚养人何廷恩生活费84798.00元,对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给予支持,上述款项共计302725.00元,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000.00元,剩余192725.00元,人民财保北京分公司营业部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0%计96362.50元。故此,依据 ...

阅读更多...

曾佳丽与石某某远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宇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孙利明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限定速度,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二,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杨宇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利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曾佳丽、杨春泽无事故责任,此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孙利明系雇佣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冀A×××××-蒙D×××××号重型半挂货车存在超载、超速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实行10%绝对免赔率,此部分责任由被告远来汽运公司自行承担;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曾佳丽受伤住院,现尚未治疗终结,故对交强险份额予以适当保留。 综上所述,依照 ...

阅读更多...

曾佳丽、杨宗会等与石某某远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宇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孙利明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限定速度,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二,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杨宇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利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曾佳丽、杨春泽无事故责任,此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孙利明系雇佣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冀A×××××-蒙D×××××号重型半挂货车存在超载、超速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实行10%绝对免赔率,此部分责任由被告远来汽运公司自行承担;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曾佳丽受伤住院,现尚未治疗终结,故对交强险份额予以适当保留。 综上所述,依照 ...

阅读更多...

刘某某、尹某某、尹雪某与刘某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疏忽大意、观察不周,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尹福满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原因之二。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尹福满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刘某某是被告王某雇佣的司机,因劳务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告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冀B2173D重型平板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刘某某、尹某某、尹雪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7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刘某某、尹某某、尹雪某出示了尹福满经常居住地为宽城县城的相关证据,因此应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尹福满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给三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本院对三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 ...

阅读更多...

孙鸿利、孙佳利、孙某某、李某某与董海军、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海军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通行,疏忽大意、观察不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全部原因。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海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宋玉艳无事故责任,此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董海军驾驶的辽NF3421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被告董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此由本案实际使用人被告董海军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另行主张的运尸、穿衣、整容费,本院认为此费用已经包括在丧葬费中,故不再另行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阅读更多...

原告王某某、毛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会车未减速靠右,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晓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超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晓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告程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程某某所有的冀ATJ212-冀AUY28挂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原告方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7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程某某按照7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当事人杨晓东户口虽登记在平泉县卧龙镇三十家子村,但其居住在平泉县平泉镇东城社区美东丽城小区,且从事货运司机工作,故原告方主张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河北省城镇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