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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建文与被告李成武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成武给原告朱建文出具欠条一张,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借给被告金钱的义务,而被告经原告索要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4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当时未约定,原告又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故原告主张给付利息的主张不予以支持。被告李成武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61条、第62条、第107条、第210条、第2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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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20,0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所证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所欠债务应予清偿。被告辩称220,000,00元是在300,000,00元本金基础上滚动的利息,提供4名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被告给原告出具原始证据的欠条,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虽未约定利息,但对原告请求逾期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请求赔偿车费,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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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建成与被告王某、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王某、翁某在原告杨建成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且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原告杨建成与二被告王某、翁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按约定月利率3%给付利息,因超过国家关于贷款利率的相关规定,所以双方应按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对于原告主张计算复利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王某、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建成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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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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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安某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且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某借款200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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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石某某拖欠原告钱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所证实,事实清楚,债务应当清偿。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钱某欠11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石某某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石某某拖欠原告钱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所证实,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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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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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出借款义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未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被告麻某某负担,诉讼费用及保全费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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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丽与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出借款义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未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丽借款本金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320元,均由被告麻某某负担,诉讼费用及保全费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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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冬与被告段某某、白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冬与被告段某某、白海锋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出借款义务,被告段某某在借款到期后应当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白海锋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与借款人段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段某某追偿。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时,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二十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但庭审中原告主张要求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因被告借款用于经营行为,故对该笔借款的利息可适当保护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按日万分之二十支付利息,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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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治国与赵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为一个单位员工,在互相了解信任情况下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原告朱治国出具的借款条证明被告赵志军借用原告人民币44000.00元,该两张借款条未体现约定给付利息内容。被告赵志军承认两张借条是自己给原告朱治国出具,辩称写第二张借条时未收回第一张借条,有4000.00元是利息,均缺乏相关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被告赵志军借用原告朱治国人民币44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借款条约定内容,对原告朱治国要求被告赵志军给付欠款期间利息不予支持。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治国人民币44000.00元;驳回原告朱治国及被告赵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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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耿志军、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耿志军向原告霍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耿志军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耿志军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田某某已超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欠条对利息没有约定,且被告耿志军逾期还款,故本院对原告的借款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对逾期利息予以支持。被告无故缺席庭审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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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耿志军、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耿志军向原告霍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耿志军于2013年11月30日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耿志军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李某某已超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欠条对利息没有约定,且被告耿志军逾期还款,故本院对原告的借款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对逾期利息予以支持。被告无故缺席庭审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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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告耿某某借用原告姚某某10万元,此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耿某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分红款1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借款时承诺在2010年5月份前还款,但未按照约定的期间向原告清偿借款,应给付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0年6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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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生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此6,000.00元钱实为原、被告及范文武、王子龙在承包工程中的共同支出,原告为被告垫付的部分实为1,500.00元。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垫付1,500.00元钱,二人之间已成立借贷关系,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之标的额为1,500.00元。被告对于原告为其垫付1,500.00元钱及被告尚未偿还原告此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000.00元本金之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利息,按照法律规定,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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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赵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赵某某转账让其代为放贷的事实,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事实,现原告以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向本院提起诉讼,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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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0年4月24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春某自然人间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有效。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4月23日,被告王春某至今没有偿还欠款,故本院对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王春某偿还借款27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为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息,所以应该自原告刘某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故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王春某支付从借款之日到起诉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春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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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郭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本案中,借据中虽然写明借款金额为20,000.000元,但原告出借时将利息3,000.00元预先在20,000.00元中扣除,故原告郭某某出借给被告李某某的本金实为17,000.00元;关于应予给付的借款利息,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5%,未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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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亚某、被告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给被告杨亚某借款,被告杨亚某给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认为该欠条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亚某拖欠借款不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予以偿还,被告于春华与被告杨亚某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亚某向原告借款承包苗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杨亚某、被告于春华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杨亚某、被告于春华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6,000.00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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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刘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虽持有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其形式上是真实存在的,但被告刘某某否认原告实际支付了现金。且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从6月初至十几号的时间内,被告刘某某分五次从原告手中分别借取现金10000.00元、20000.00元、40000.00元、50000.00元、80000.00元,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借款的资金来源,原告称为其经营“便宜香”饭店的营业收入,原告自称该饭店月盈利30000.00元,但被告认为原告所经营“便宜香”饭店只经营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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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给被告程某某借款,而被告程某某给原告张某某出具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认为该欠条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借款不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予以偿还。且双方口头约定给付一定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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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少华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向原告程少华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被告刘某应承担全额偿还借款的责任,因此,对原告程少华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5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少华人民币5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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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崔某某借款53000.00元,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某某借款人民币5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6.00元,减半收取563.0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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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XX不能提供被告董XX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审查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原告向本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保全费1,020.00元,均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静 书记员: 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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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1500.00元,有欠条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中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1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16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建海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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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董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董万宝向原告白某某借款39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白某某要求被告董万宝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万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某某借款人民币39400.00元。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565元,计1345元,由被告董万宝负担。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伊志瑞审判员 宋建海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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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红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3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0.00元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某主张其与原告丈夫徐保坤有经济纠纷,欲待该纠纷解决以后再还款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淑红借款30000.00元。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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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与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商某某欠原告司某某借款7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7000.00元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某某给付原告司某某借款7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伊志瑞审判员 宋建海人民陪审员 李贵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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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昌盛煤矿、芦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及杨志勇与被告芦某某、宋某某签订入股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入股协议时,约定合伙期限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该煤矿资源枯竭时止,原告在合伙期限内将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所借的借款借给合伙企业用于资金周转,属合伙企业的债务,应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股协议约定债务和亏损按股份比例分担,按照约定原告刘某某应承担上述债务总额的50%,被告芦某某、宋某某应承担上述债务总额的50%,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答辩意见,故三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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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高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如数偿还欠款。被告辩称是在原告逼迫下出于无奈书写的欠条,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其辩称的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10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韩某某欠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高某某承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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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兴隆县蓝某某镇蓝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约定每万元每年给付利息1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后,应按协议约定给付2007年2月6日至2011年6月25日的利息19455.00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兴隆县蓝某某镇蓝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关某某借款利息19455.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被告兴隆县蓝某某镇蓝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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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翟某某承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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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艳丽、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艳丽分四次在原告处借款9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认定。原告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给付的请求,原告未提供向被告田某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庭审中,被告田某某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杨某某于2008年11月25日就上述借款已经将本案被告赵艳丽诉至本院,后撤诉。本案所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已经于2008年11月25日中断,从原告撤诉之日,即2009年2月17日中断事由消除后开始重新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田某某作为被告赵艳丽的共同给付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也于2008年11月25日中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7月5日再次起诉,距2009年2月17日已经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故原告请求被告田某某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艳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赵艳丽对借款继续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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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韩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诉讼时效,本案涉及的欠款系借款,因欠据中未约定还款时间,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自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开始进行计算。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针对该款提起的诉讼,应视为原告主张了权利,本院驳回原告起诉后,又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针对该款提起的诉讼,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本院对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关于借款事实,本案中原告姜某某提供的欠据能够证明被告韩东某曾向原告丈夫刘井德借款27000元的事实,因刘井德已经去世,且其子女自愿放弃对该债权的继承,认可均由原告进行继承,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辩称该款已经偿还,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关于利息,因欠据中对于借款的利息并未进行约定,故依照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支持原告第一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受理该案次日起至该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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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称通过案外人李革荣将借款34000元出借给被告李某某,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李某某签字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李某某亦认可该借款事实存在,原告已完成举证义务。被告称系向案外人李革荣借款,当时个人借款合同处乙方贷款人处为空白,对其该项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应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实。后经本院就该项事实对案外人李革荣进行调查核实,李革荣予以否认,称被告确实向其借款,因其无钱提供,遂联系原告,原告同意后将借款交付李革荣,由李革荣转交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另被告主张已经将该借款偿还给李革荣,因原始借款合同并未抽回,被告应提交李革荣收到还款系归还该笔借款的收条予以证实,仅凭其对李革荣的微信转账记录,无法证实该转账与本案借款是否同一法律关系,故被告对其上述主张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合同中第五条载明“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0,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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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车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车辆后,被告亦应给付原告相应购车款,被告向原告出具车款欠条后,因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催要,被告也可以随时履行。自原告催要之日起,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付,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我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给付该购车款,视为已经行使追要的权利,自该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至本次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应予给付所欠车款并自其追要之日起计算的利息。被告于某某称将其在聚源矿业有限公司的48756元运费结算单据交付原告进行结算、原告在其处修车所出具的修理费欠条20000元及拖欠的修理费83258元用于抵顶所欠原告的购车款,原告并不认可,双方亦未就此相互抵顶达成合意,且被告所辩称的原告所欠款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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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葛某某等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葛晶晶借款67000.00元,葛晶晶已将67000.00元提供给被告,被告并为葛晶晶出具借条一张,葛晶晶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尚欠葛晶晶借款67000.00元,应予偿还。因葛晶晶已死亡,三原告作为葛晶晶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从葛晶晶死亡时开始继承该合法债权,故三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67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相应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的规定,本案葛晶晶与被告之间的借款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三原告该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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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就其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田某某向原告刘某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偿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原告放弃律师费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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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主张被告杨某某偿还借款,并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原件一张,载明了借款数额,被告杨某某应诉后,未答辩未参加庭审,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现诉请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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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印军与周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民事主体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重要债权凭证。就本案而言,被告周新明于2017年11月14日为原告鲍印军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周新明向原告鲍印军借款71400元的事实。被告辩称“2017年11月14日的借条,是被告为应付原告父亲而出具的,借款实际并未发生”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该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每月12日向鲍印军支付人民币2100元”,故截止2018年12月12日被告周新明累计应向原告鲍印军偿还借款25200元,其余借款46200元未到还款期限。原告鲍印军在庭审中认可被告周新明已经还款12200元,本院予以确认,应从借款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周新明应立即偿还原告鲍印军借款13000元[25200元-12200元=13000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已到期的借款13000元,其余未到期的借款4620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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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某与郑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郑黎陆续向原告徐金某借款,原告同意后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方式陆续向被告及被告指定的账户提供借款合计84140元,通过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录音光盘、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双方借款事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因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催要,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未偿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8414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4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借款时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期内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应自原告主张之日起支付借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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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玉某与双某某陈栅子乡大栅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大栅子村承认原告梁玉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梁玉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大栅子村应当承担偿还原告梁玉某为村集体垫付的款项。被告大栅子村出具的欠款证明本身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双某某陈栅子乡大栅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玉某欠款本金227692.00元;二、驳回原告梁玉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2.92元,减半收取计3416.46元,由被告双某某陈栅子乡大栅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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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许亚平、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实2017年4月28日被告许亚平向其借到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5%不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许亚平将该借款用于购买股票,该债务为许亚平与赵某某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具备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许亚平已经给付原告15000元属于借款本金还是利息双方各持己见,由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本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许亚平已给付原告15000元为借款利息。二被告主张夫妻二人经济独立,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主张本院无法支持。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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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董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所出具的借条载明被告董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6万元,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告应当知道出具该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董某辩称只向原告借款2万元,其余14万元均为赌债,其申请证人马某、黄某出庭作证的证言阐述了证人与被告董某曾于2014年冬天在棋牌室参与赌博,但并未说明被告有无欠原告赌债及所欠赌债的具体金额,故仅凭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涉案14万元的款项系赌债。在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系赌债的情形下,本院认为被告董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的事实存在,上述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李某某要求其偿还时,应当及时予以清偿。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董某与被告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因被告曹某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存在该法条规定除外情形的有效证据,故被告曹某应对被告董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偿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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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罗某某向原告褚某某借款28000元,原告向其提供借款后,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该借款数额及给付方式,被告罗某某偿还部分款项后,自2014年11月起即未按期偿还剩余借款,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被告罗某某应诉后未进行答辩,且不参加庭审活动,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现原告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偿还剩余全部借款2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褚某某借款人民币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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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齐齐哈尔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湖湾首府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原告作为出借人将人民币500万转账给被告齐齐哈尔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该事实在被告齐齐哈尔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书中亦得到认可,被告齐齐哈尔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湖湾首府项目部虽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据,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齐齐哈尔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湖湾首府项目部逾期未偿还借款,被告齐齐哈尔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所举借条中明确约定“如到期未归还,曹红兵为还款第一责任人”,原告要求被告曹红兵为共同还款义务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齐齐哈尔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齐齐哈尔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湖湾首府项目部、被告曹红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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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与被告孙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与被告孙某某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孙某某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关于借款本金,原告在给付被告孙某某两项借款时均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孙某某在原告处实际借款的数额应认定为145500.00元和106150.00元,其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关于借期内利息,被告孙某某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被告孙某某对于2014年12月19日的借款145500.00元已向原告偿还3个月的利息计13500.00元,其还应向原告偿还借期内剩余3个月的利息,但该利息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孙某某对于2015年1月19日的借款106150.00元已向原告偿还2个月的利息计7700.00元,其还应向原告偿还借期内剩余4个月的利息,按年利率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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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某某拖欠原告孙某某借款人民币75300元属实,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孙某某要求其偿还时,应当及时予以清偿。被告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因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上述债务为被告于某某个人债务的抗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存在该法条规定除外情形的有效证据,是对其权利抗辩和举证义务的自行放弃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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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董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董学武拖欠原告陈某某借款属实,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及时清偿。被告刘某某、董学武未按约定及时清偿借款,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偿付逾期利息,因双方对逾期还款的利息标准约定不明确,应视为未作出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刘某某、董学武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陈某某偿付逾期利息。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董学武按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标准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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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张某某借款,应当予以清偿。关于被告姚某某的民事责任问题,按照《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城市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被告姚某某在借条中以双滦区双塔山镇白庙子二街一排3栋3号房屋向原告张某某提供借款担保,但双方未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致使该不动产抵押合同因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而不能生效,导致原告张某某不能向被告姚某某就该房产主张抵押权。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自愿以双滦区双塔山镇白庙子二街一排3栋3号房屋为被告王某某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与原告订立抵押担保合同后,应积极配合原告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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