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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海林、李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李海军在张海林在建的二层小楼建筑工程中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及物料,与张海林不存在承包关系,故原告的真正雇主是张海林,而不是李海军,所以对于原告的此次人身损害应由张海林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再由李海军连带赔偿。原告请求由李海军和张海林连带赔偿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两者具有承包关系,故不予支持。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某系长期从事木工行业的成年人,应具备专业的施工常识。其受雇后,在施工的现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应注意人身安全,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判断,但其在施工中却未尽到注意义务,用模板击打校正木楞,导致其从一层顶上摔下,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原告王某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就其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适当减轻雇主张海林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王某某应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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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与李某某、曲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资质承揽宽城县宽大商贸城全友家具店装修工程及原告已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给付工人工资及行政罚款的事实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主张该装修工程和被告曲建国共同承包,故被告主张应由曲建国负责偿还原告垫付工资款及所拖欠工资款的义务,但本案中系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用资质,原告允许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公司的名称和资质对外承包工程,即原告仅对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公司资质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某将其借用原告资质承包的工程给他人,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资质与周凤刚签订全友家具宽城专卖店装修工程,并由李某某从发包方领取工程款,故对该装修工程所欠的工人工资应由李某某承担给付义务。因被告曲建国主张与被告李某某有协议,二人分摊所欠工人工资,事实证明二被告对工人工资均有给付义务,故被告曲建国应与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代被告给付款项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已垫付工人工资245050元,交纳行政罚款30000元,交纳执行费4304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出借资质给被告,被告利用原告资质承揽工程施工,结算工程款,原、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现被告因未支付本应由其支付的工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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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被告杨玉祥雇佣从事木工工作,被告杨玉祥认可欠原告工资11410.00元,应予给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杨玉祥给付工资1141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接受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的委托,与被告杨玉祥签订合同并在现场管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而原告受被告杨玉祥雇佣,在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按照工作量承包给被告杨玉祥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故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应在拖欠被告杨玉祥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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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军与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梁国军受被告杨玉祥雇佣从事木工工作,被告杨玉祥认可欠原告工资10034.00元,应予给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杨玉祥给付工资10034.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接受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的委托,与被告杨玉祥签订合同并在现场管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而原告受被告杨玉祥雇佣,在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按照工作量承包给被告杨玉祥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故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应在拖欠被告杨玉祥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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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被告杨玉祥雇佣从事木工工作,被告杨玉祥认可欠原告工资10146.00元,应予给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杨玉祥给付工资10146.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接受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的委托,与被告杨玉祥签订合同并在现场管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承担,故���告请求被告张某某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而原告受被告杨玉祥雇佣,在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按照工作量承包给被告杨玉祥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故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应在拖欠被告杨玉祥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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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生与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宋春生受被告杨玉祥雇佣从事木工工作,被告杨玉祥认可欠原告工资10382.00元,应予给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杨玉祥给付工资10382.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接受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的委托,与被告杨玉祥签订合同并在现场管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而原告受被告杨玉祥雇佣,在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按照工作量承包给被告杨玉祥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故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应在拖欠被告杨玉祥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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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丛某与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丛某受被告杨玉祥雇佣从事木工工作,被告杨玉祥认可欠原告工资6966.00元,应予给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杨玉祥给付工资6966.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接受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的委托,与被告杨玉祥签订合同并在现场管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而原告受被告杨玉祥雇佣,在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按照工作量承包给被告杨玉祥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故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应在拖欠被告杨玉祥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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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被告杨玉祥雇佣从事木工工作,被告杨玉祥认可欠原告工资10992.00元,应予给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杨玉祥给付工资10992.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接受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的委托,与被告杨玉祥签订合同并在现场管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而原告受被告杨玉祥雇佣,在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按照工作量承包给被告杨玉祥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故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应在拖欠被告杨玉祥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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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被告杨玉祥雇佣从事木工工作,被告杨玉祥认可欠原告工资1000.00元,应予给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杨玉祥给付工资1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接受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的委托,与被告杨玉祥签订合同并在现场管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而原告受被告杨玉祥雇佣,在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按照工作量承包给被告杨玉祥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故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应在拖欠被告杨玉祥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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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发文与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卜发文受被告杨玉祥雇佣从事木工工作,被告杨玉祥认可欠原告工资9843.00元,应予给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杨玉祥给付工资9843.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接受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的委托,与被告杨玉祥签订合同并在现场管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而原告受被告杨玉祥雇佣,在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按照工作量承包给被告杨玉祥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故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应在拖欠被告杨玉祥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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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受被告杨玉祥雇佣从事木工工作,被告杨玉祥认可欠原告工资5172.00元,应予给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杨玉祥给付工资5172.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接受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的委托,与被告杨玉祥签订合同并在现场管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而原告受被告杨玉祥雇佣,在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按照工作量承包给被告杨玉祥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故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应在拖欠被告杨玉祥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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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被告杨玉祥雇佣从事木工工作,被告杨玉祥认可欠原告工资6473.00元,应予给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杨玉祥给付工资6473.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接受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的委托,与被告杨玉祥签订合同并在现场管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而原告受被告杨玉祥雇佣,在被告热河建设公司按照工作量承包给被告杨玉祥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故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应在拖欠被告杨玉祥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热河建设公司共同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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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某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李振国,应对该工程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16年5月29日二第三人签订承包协议前所雇佣的工人应视为李振国雇佣,之后所雇佣工人应视为白立鹏雇佣,故拖欠被告王某、潘某某工资应由李振国支付,拖欠被告赵刚、杨宝如工资应由白立鹏支付。故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白立鹏支付赵刚工资3840.00元、杨宝如工资3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第三人李振国支付王某工资18000.00元、潘某某工资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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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等与滦平县寰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受法律保护。被告滦平县寰丰矿业有限公司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法人单位。被告滦平县寰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苏国臣签订《承包协议》,将马鞍沟尾矿库大坝、干砌护坡、大坝流水沟工程承包给苏国臣,同时约定施工人员的报酬,由被告滦平县寰丰矿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原告丁志民、孙秀如、万文福、孙秀申、韩启、杨晓志、杨德海、鲍青军、杨海林、苏长发、杨德良、姜连付、苏德、苏义、苏长福、肖桂珍、杨宪彬在被告滦平县寰丰矿业有限公司马鞍沟尾矿库修建工程中从事工作,被告滦平县寰丰矿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相应报酬。被告滦平县寰丰矿业有限公司处持有应付原告报酬的工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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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等九人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有异议,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有异议,因系被告单方出具的结算单,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认为此笔款项是其他项目的工程款而非原告起诉的工资款,因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仲裁开庭笔录中九原告认可的给付工资9000元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承建了隆化县隆化镇天洋花园小区项目工程,将该工程中的部分楼梯贴砖工程分包给了褚春,褚春招用了其他八原告到该工地工作,九原告在被告处完成了天洋花园小区底商、2、10号住宅楼的部分楼梯贴砖工作,双方认可2、10号楼的款项已结清。根据褚春提供的工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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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民与丰宁满族自治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隆某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世民与被告隆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告鑫宇公司与被告隆某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庭审中,被告隆某公司认可原告徐世民与其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被告隆某公司项目经理吕志成于2014年6月15日及2016年7月29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被告隆某公司拖欠原告工人工资100万元的事实,同时,能够认定被告隆某公司承诺2016年7月29日前给付原告欠款利息30万元及在8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和如不付清按月息3%计息的事实。依据双方的约定,2016年8月30日以后的欠款利息,应以工程款100万元为本金计算,30万元属于利息不应计算复利。二被告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双方对工程价款均不主动清算,致使一审法院无法查清事实依法裁判,一审法院已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原告已经上诉,因此,该案近期难以确定双方诉争。为了充分体现司法公正高效,有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仅以确定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隆某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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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民与丰宁满族自治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隆某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世民与被告隆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告鑫宇公司与被告隆某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庭审中,被告隆某公司认可原告徐世民与其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被告隆某公司项目经理吕志成于2014年6月15日及2016年7月29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被告隆某公司拖欠原告工人工资100万元的事实,同时,能够认定被告隆某公司承诺2016年7月29日前给付原告欠款利息30万元及在8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和如不付清按月息3%计息的事实。依据双方的约定,2016年8月30日以后的欠款利息,应以工程款100万元为本金计算,30万元属于利息不应计算复利。二被告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双方对工程价款均不主动清算,致使一审法院无法查清事实依法裁判,一审法院已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原告已经上诉,因此,该案近期难以确定双方诉争。为了充分体现司法公正高效,有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仅以确定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隆某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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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某分公司、张某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7月份开始到宽城新通源变电站工程处务工,从事电力工作,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兴平平某分公司将变电站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拖欠刘某某工资的事实存在。张某和辩称刘某某不是其招用,但原告刘某某由张某和代开工资,被告张某和未提交证据证实刘某某不归其管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张某和应承担给付刘某某工资的义务。原告刘某某虽未由被告兴平平某分公司直接招用,但是其所从事的电工工作是被告兴平平某分公司宽城新通源工程的组成部分,被告兴平平某分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和,应对拖欠刘某某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刘某某请求被告兴平平某分公司、张某和连带给付工资1088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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