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徐凤德是否与承德市××实验中学存在劳动关系及徐凤德是否因工死亡的问题,已经两级法院分别判决确认。即徐凤德与承德市××实验中学存在劳动关系,徐凤德的死亡系工亡的事实,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徐凤德父母已经死亡,被告尹某系徐凤德之妻,徐某月系徐凤德之女,均享有获得徐凤德因公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对工亡待遇款的数额不持异议,本院认定工亡待遇款为701260.50元(丧葬补助金26204.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51156.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00元)。原告主张丧葬补助金已经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支付,原告不需另行支付,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凤德是否与承德市××实验中学存在劳动关系及徐凤德是否因工死亡的问题,已经两级法院分别判决确认。即徐凤德与承德市××实验中学存在劳动关系,徐凤德的死亡系工亡的事实,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徐凤德父母已经死亡,被告尹某系徐凤德之妻,徐某月系徐凤德之女,均享有获得徐凤德因公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对工亡待遇款的数额不持异议,本院认定工亡待遇款为701260.50元(丧葬补助金26204.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51156.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00元)。原告主张丧葬补助金已经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支付,原告不需另行支付,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之子孙金海在原告处务工,在工棚看管工具设备期间,突发疾病,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原告宇某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冀劳社[2007]59号】文件规定落实各项工亡待遇。五被告主张的抢救孙金海的抢救费2033.8元、丧葬费23119.5元(3853.25元月×6个月=23119.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28844元×20年=576880元)、被告孙振博2015年6月至2028年7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73160元(3700元月×30%×156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首先,虽然协议是李广某与解某某签订的,但是协议的内容是就解某某之夫在折房过程中死亡所达成的赔偿,而拆房的行为,是滦平县虎什哈镇广某房屋修缮队的经营范围内,是滦平县虎什哈镇广某房屋修缮队的行为,而不应是李广某的个人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李广某系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广某房屋修缮队的业主,唯一的经营者,起有字号,故原告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即滦平县虎什哈镇广某房屋修缮队)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适格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害人邓素琴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并导致死亡,并经社保机构认定为工伤,原告虽不服该认定结果,但经终审生效的行政判决予以确认,被害人亲属应享受工伤待遇。原告主张死者不属工伤,不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的工伤待遇给付标准应以发生交通事故致邓素琴工亡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承某裕景森林温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枫水湾森林温某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冷某某、冷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害人邓素琴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并导致死亡,并经社保机构认定为工伤,原告虽不服该认定结果,但经终审生效的行政判决予以确认,被害人亲属应享受工伤待遇。原告主张死者不属工伤,不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的工伤待遇给付标准应以发生交通事故致邓素琴工亡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承某裕景森林温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枫水湾森林温某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冷某某、冷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害人邓素琴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并导致死亡,并经社保机构认定为工伤,原告虽不服该认定结果,但经终审生效的行政判决予以确认,被害人亲属应享受工伤待遇。原告主张死者不属工伤,不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的工伤待遇给付标准应以发生交通事故致邓素琴工亡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承某裕景森林温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枫水湾森林温某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冷某某、冷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害人邓素琴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并导致死亡,并经社保机构认定为工伤,原告虽不服该认定结果,但经终审生效的行政判决予以确认,被害人亲属应享受工伤待遇。原告主张死者不属工伤,不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的工伤待遇给付标准应以发生交通事故致邓素琴工亡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承某裕景森林温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枫水湾森林温某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冷某某、冷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害人邓素琴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并导致死亡,并经社保机构认定为工伤,原告虽不服该认定结果,但经终审生效的行政判决予以确认,被害人亲属应享受工伤待遇。原告主张死者不属工伤,不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的工伤待遇给付标准应以发生交通事故致邓素琴工亡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承某裕景森林温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枫水湾森林温某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冷某某、冷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害人邓素琴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并导致死亡,并经社保机构认定为工伤,原告虽不服该认定结果,但经终审生效的行政判决予以确认,被害人亲属应享受工伤待遇。原告主张死者不属工伤,不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的工伤待遇给付标准应以发生交通事故致邓素琴工亡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承某裕景森林温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枫水湾森林温某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冷某某、冷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害人邓素琴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并导致死亡,并经社保机构认定为工伤,原告虽不服该认定结果,但经终审生效的行政判决予以确认,被害人亲属应享受工伤待遇。原告主张死者不属工伤,不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的工伤待遇给付标准应以发生交通事故致邓素琴工亡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承某裕景森林温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枫水湾森林温某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冷某某、冷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害人邓素琴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并导致死亡,并经社保机构认定为工伤,原告虽不服该认定结果,但经终审生效的行政判决予以确认,被害人亲属应享受工伤待遇。原告主张死者不属工伤,不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的工伤待遇给付标准应以发生交通事故致邓素琴工亡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承某裕景森林温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枫水湾森林温某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冷某某、冷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诉状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故被告关于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赵文龙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故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因原告未给赵文龙缴纳工伤保险,赵文龙的工亡待遇应由原告支付,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00元、丧葬补助金23119.50元、赵启昌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21192.88元、陈秀兰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21192.88元、赵某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69358.50元,共计711743.76元。肇事方已经支付该起事故医疗费45557.07元,原告不再支付此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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