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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某双滦金达矿业有限公司与秦水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承某双滦金达矿业有限公司与秦水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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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承某三友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2016年5月开始,原告郑某某在被告承某三友建筑有限公司从事被告为其安排的工作,定期从被告处领取工资,受被告的管理,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同意解除,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因工负伤,且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九级,被告也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故原告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其应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为56767.50元(290.00元/天×21.75天/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486.00元(原、被告均认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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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某天宝矿业集团铁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汤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天宝铁某有义务也有条件提供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而没有提供,应当按照被告汤某某的请求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关于第二个问题,原告天宝铁某认为被告汤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兼得。本院认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畴,可以兼得。综上所述,原告天宝铁某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相关问题。被告汤某某要求原告天宝铁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法有据。原告天宝铁某主张已经足额支付给被告汤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但是,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汤某某亦不认可。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汤某某就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滦劳人裁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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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长安建材有限公司与冷某某、第三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互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冷某某系原告公司处职工,2012年4月10日到原告处工作,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012年4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该合同因劳动期满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终止而解除。被告于2012年4月25日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原告公司为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本案第三人已将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算,总计人民币74820.62元,故此款应由第三人给付被告。被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即原告向被告支付。被告冷某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具体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44.33元,按六个月计算,即人民币21265.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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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高占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占民在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哈里哈乡八十三村工地劳动属实,其认为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经仲裁委依法确认,但仲裁卷中没有原告方法定代表人魏志强的联系方式,亦没有其委托李海营出庭参加庭审的委托书,仲裁庭送达开庭文书是成立杰签收,送达仲裁文书系李海洋签收,李海营、李海洋、成立杰三人均不是原告方的员工,均无原告方的委托书和其他委托依据。没有原告承包哈里哈乡八十三号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的书证。经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及哈里哈乡政府对八十三号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单位均没有明确答复,乡政府工作人员只是讲“施工人与农户签订协议书,国家补偿给农户的费用由施工人领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了关于哈里哈乡八十三号村美丽乡村工程不是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说明。被告高占民要求原告支付工伤待遇,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高占民工伤待遇。案件受理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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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某鸿泰集团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因征徼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对于本案的其他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月工资数额的认定;2、原告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焦点1、关于被告工资数额的认定。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以本人月工资为计算依据,月工资标准决定相关待遇数额。原告承认每月实际向被告支付10000元,但以其中含有加班费、防暑费等理由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或者社保局核定工资为依据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向被告按月支付的10000元中大部分属于非工资性质,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被告的工资标准认定为每月10000元。被告为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即90000元(10000.00元月X9个月)。被告伤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6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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