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劳动者所主张的该项问题属于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不属于民事审判主管范围,劳动者应就此问题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本院不宜作出处理。三、关于被告在劳动仲裁阶段被驳回的伙食补助费。本院认为,被告对于劳动仲裁阶段被驳回的该项仲裁请求未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亦表示不向本院主张权利,故按照民事诉讼不诉不理的原则,本院对被告在劳动仲裁过程未获支持,又未提起诉讼的该项仲裁请求不作处理。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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