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被告王某某应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利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被告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王某某不能从社保部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利民公司支付相应费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告王某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0个月,其工伤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0个月本人工资,计10×1495.00=149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本人工资,计13×1495.00=194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河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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