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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某与被告张家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家祥驾驶冀HA9028号桑塔纳轿车在行驶时与正常通行的原告解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已经承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认定,被告张家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解某无责任。鉴于被告张家祥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为冀HA9028号桑塔纳轿车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依法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之外部分应由被告张家祥赔偿。原告解某在住院(包括留院观察)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中有4995.25元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自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其余2000.00元医疗费系被告张家祥为原告所垫付的费用,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返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00元/日标准计算,住院(包括留院观察)24日,合计1200.00元。营养费按照20.00元/日标准计算,本院参照医嘱酌定90日,合计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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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及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张某某在被告阳某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内均无异议;原告李某某承认收取被告张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0,000.00元事实,故本院对原、被告无争议事项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阳某财保公司对原告的交通费、误工费、伤残等级评定有异议,但缺乏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200天误工费及按3,400.00元标准赔偿二个月护理费缺乏必要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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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万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玉武驾驶事故车辆将原告柴万某撞伤,经承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玉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柴万某负次要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承某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承某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柴万某的各项损失为:伤残赔偿金22,102.00元(11,051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元;原告的误工费22771.62元(103.98元/天×219天);原告主张的护理费9900元(承某县医院住院99天×100元/天);原告主张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交通费1000元,列入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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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梁建新、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梁某某的过错致使原告高某某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梁某某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诉讼二次手术的损失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主张三被告系合伙关系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赔偿原告高某某在雇佣活动因遭受人身损害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3326.6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高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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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李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是:二原告的具体损失是多少。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侵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与事实相符,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民事赔偿划分的依据,故贾某某应在主要责任范围内对原告岳某某、李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李某在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冀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永安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被告永安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李某的医疗费4965.73元、护理费5200元(100元×52天),原告岳某某的医疗费25409.25元、护理费5200元(100元×52天)、伤残赔偿金7735.7元(11051元×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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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承某跃达运输有限公司、吴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乘坐被告吴某某所有、挂靠跃达公司,在被告太保公司已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客车期间受伤亦属事实,某某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即原告张某某无责任,司机吴某某负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太保公司应根据本次事故的责任,对原告张某某履行赔偿义务,保险项外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保公司质证意见所称司机吴某某承担了原告张某某医疗费后不再改,原告对本次事故无诉权,原告用药不合理,出事故时就能作出鉴定,恶意延长鉴定时间,因未能出示所主张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护理人员工资收入缺少完税证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两次住院治疗期间交通费支出偏高,本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交通费为人民币800.00元。被告跃达公司是肇事车辆所有人吴某某挂靠单位,并不实际经营管理该车辆,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某系属肇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项约定以外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为了保护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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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兴和县和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张某和被告兴和县和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被告张某和被告兴和县和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均主张该肇事车辆为分期付款车,但庭审时二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该肇事车辆为分期付款车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兴和县和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张某长期利用被告兴和县和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道路运营资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应认定被告兴和县和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张某为挂靠关系。二、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中国人保财险乌兰察布市分公司是被告兴和县和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首先被告中国人保财险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根据《保险法》六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向保险公司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提出赔偿。被告兴和县和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的侵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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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孟某某、张某某、承某市顺洋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孟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伤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张某某是车辆所有权人,对于被告孟某某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顺洋公司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承担责任。现原告主张医疗费420.00元,提供了医疗机构出某某的发票,本院予以认定;主张伙食补助费2900.00元(100.00元/天X29天)、营养费580.00元(20.00元/天X29天)、住院期间护理费3200.00元(700.00元+25天X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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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法人单位,原告尹某某在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处从事工作,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原告尹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补缴社会保险、给付工伤待遇、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5日受理该案。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应确定为原告尹某某向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主张权利被受理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2017年9月5日。原告尹某某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未依法为原告尹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提供工资表,原告在岗和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参照2016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48.92元/月为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认定为:(4748.92元/月×9月+1480.00元/月×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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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蒋某怡、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某怡和被告陈某驾驶车辆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承德支队滦平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被告陈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被告蒋某怡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王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蒋某怡驾驶的其所有的京NTB161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被告陈某驾驶的京QD72D9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北京西城支公司在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两车的保险期间内。被告蒋某怡准驾车型C1,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在有效期内,驾驶车辆在年检有限期内。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为被告陈某驾驶车辆的车上人员,而非被告陈某驾驶车辆的第三人,原告无法使用被告陈某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北京西城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同时原告未主张被告人保财险北京西城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陈某承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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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卢光明、赵某某、谷某、王某、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卢光明驾驶冀BXXXXX号小客车将在机动车道内与驾驶冀H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的被告谷某说话的原告张某撞伤的交通事故存在,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被告卢光明负同等责任、被告谷某与原告张某共同负同等责任的认定,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卢光明驾驶的冀BXXXXX号小客车系多次转卖未过户车辆,现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卢光明,各方当事人对此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又因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卢光明驾驶该车辆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虽然系该车辆的登记车主,但不实际控制该车辆,故依法不承担此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的冀H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保险(不计免赔30万),因此,被告谷某驾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及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依法赔偿。因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同样负有责任,故其亦应对事故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在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共计住院40天,期间支付各项医疗费总计114861.41元。原告提供的医疗方面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误工费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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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罗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11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事实存在,被告王某驾驶的冀HK0789号车辆系被告罗某某所有,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交警部门作出的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违反了装载规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复议,亦未提供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相反的证据,故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王某某因伤在承某市第六医院、承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承某市中心医院四次住院治疗支付的医疗费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总计160818.98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按每日50元计算,实际住院164天,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200.00元。原告提供的承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中建议加强营养,故对原告营养费的主张,本院依法按每日20元计算,计3280.00元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本案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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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诉孙某某、孙皓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孙皓民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被告孙皓民驾驶的冀HKXXXX号车辆系被告孙某某所有,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交警部门作出的被告孙皓民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复议,亦未提供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相反的证据,故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莫某某因伤在承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承某市第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二六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七次住院治疗均有明确伤情存在,治疗具有针对性,所支付的医疗费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按每日50元计算,实际住院387天,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9350.00元。原告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出具的出院介绍信中建议加强营养,故对原告营养费的主张,以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11天,按每日20元计算,计营养费220.00元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按一人标准每天60元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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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与边成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边成友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边成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和金额,本院作如下分析与认定:(1)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37306.32元并提供票据证明,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391天,每天64元标准,根据原告的伤情,参照伤残等级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出院后3个月到6个月才能鉴定的规定,本院酌定误工实际天数180天,180元×64元天=11520元;(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9天×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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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等与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观察不周,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全部原因,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王某无事故责任,此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吴某某驾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保额为50万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由被告吴某某按责赔偿。原告李某某在发生事故时虽已61周岁,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支持其误工费,根据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交通伤专用诊断证明记载休息时间为伤后三个月,故按照2018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00元/天计算,原告李某某的误工费损失为8100.00元。原告王某主张按照两名护理人员给付护理费,但根据原告王某提交的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长期医嘱单中记载护理人员为一人,本院考虑原告王某年龄较小,对陪护人员的依赖性较强,根据原告王某的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王某住院期间的前十天由两人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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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胥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胥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此认定适当,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胥某某所有的冀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原告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属于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胥某某予以赔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抗辩称原告存在扩大损失和挂床,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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