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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彭某某与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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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继武诉被告李某某、孙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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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松某与何某某、常州市金坛美尔奇电器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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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建兴诉被告钱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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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功与姜春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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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万章与霍太平、安连生、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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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淑琴与党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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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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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原审被告栾雪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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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被告山西儀丰物流有限公司、杨某某、杨青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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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某与杜某某、姜某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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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新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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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李新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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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华与张某来、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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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栩、刘某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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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被告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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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与高树民、朱海军、承某天顺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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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洪某与刘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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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高某某与被告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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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于福华与被告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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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庞海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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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珍与杨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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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周洋、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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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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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任丘市龙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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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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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因与姚宏文、宋某某、范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平泉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平公交认字(2014)第05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范志刚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姚宏文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上诉人中银保险承某公司没有证据推翻上述事故认定,对上述事故认定书划分的事故责任比例,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姚宏文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从事石子加工及销售活动,一审判决按采矿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用,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长期在城镇居住,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综上,上诉人中银保险承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00元,由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小健审判员李慧娟代理审判员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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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与朱凤雲驾驶的摩托车(后乘朱某某)相撞,造成朱凤雲、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本次事故自身损害的次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虽未投有保险,但对朱某某的主张的损失应按交强险的规定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因朱某某未正向骑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故朱某某对自身损失自负30%后,由王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由朱凤雲承担30%赔偿责任。原判对双方责任划分,并无不当。经兴隆县司法鉴定中心和北京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上诉人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判对此认定,也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评残前一日认定了其误工期,并依据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201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了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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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春雨与程广义、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广义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与对向苏春雨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苏春雨受伤的交通事故。程广义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春雨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实清楚。程广义应承担侵权责任。程广义驾驶的冀B×××××号车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对苏春雨的损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苏春雨93,680.40元。交强险赔偿之外的28,183.46元,由程广义赔偿苏春雨70%计19,728.42元。程广义已垫付的2,000.00元,应予扣除,程广义再赔偿苏春雨17,728.42元。苏春雨主张赔偿其修车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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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周淑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事故中原告无责任,被告周淑苹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原告因此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责任方依法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虽主张双方应各承担50%的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解主张不予支持。本院确定被告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事人不能提供或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主张过高、证据不足的部分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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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高某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且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然申请对原告合理治疗天数及误工天数进行鉴定,但合理天数不应仅依据鉴定结论而确定,现实生活中应根据伤者伤情,伤者自身身体状况、年龄等差异,客观地确定合理天数而不能仅依据鉴定结论,结合原告实际伤情及出院医嘱,本院认为原告住院天数并无不当,被告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调取证据申请,本院认为该证据并非被告客观上不能取得,而必须由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范围,对于该申请不支持。保险事故出险后,保险公司理应积极应对保险理赔事宜,充分做好理赔前的各项调查准备工作,而不应怠于办理。被动的保险理赔理念不利于对被保险人及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不保护,更不利于保险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主张过高、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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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得到保护,被告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所致的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因被告未投保交强险且责任认定为全责,所以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进行赔偿。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对于住院天数的认定结合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原告于8月19日仍进行检查,故对原告主张的按住院94天计算费用的主张应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和营养补助标准应予支持,应认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00元,共计4700.00元,营养费每天20.00元,共计1180.00元,护理费每天100.00元,共计9400.00元。因原告还需要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而原告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依据是左膝关节功能丧失30%,如果原告经二次手术后,左膝关节功能丧失是否还能达到十级伤残,尚无确切的答案,为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原告可在行二次手术后,再进行评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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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周树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采信滦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实,该认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对周树彬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的认定,客观公正。周树彬系孙宝立驾驶冀B×××××号重型普通货车的乘车人,属于冀H×××××号中型普通货车的第三人。李泽泥持C1驾驶证驾驶李保军所有的冀H×××××号中型普通货车在中华联合财保承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审法院判决中华联合财保承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周树彬的各项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李泽泥持C1驾驶证驾驶李保军所有的冀H×××××号中型普通货车在太平洋财保承某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及附加不计免赔险,判决太平洋财保承某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周树彬的各项经济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不属于或超出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损失,参照滦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体现了公平合法的原则。上诉人太平洋财保承某支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李泽泥无驾驶货车的驾驶证,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其在一审中只提出答辩意见,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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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承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承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存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承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将原告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因被告承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对此,被告承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承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座70万元),且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8779.80元,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应在承运人责任险剩余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药费25904.06元,二被告对原告的部分医药费不认可,经核实,原告提交的医药费票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虽有部分医药费票据时间显示在第一次诉讼之前,但也属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实际支出的费用,故对原告医药费25904.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62700.00元,其中包含定残日至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和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对于定残日至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部分,本院认为,误工费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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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与杨某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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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成林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郑某某与成林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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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丁某一、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丁某一、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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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李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张某某、李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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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范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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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周某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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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青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青山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和原告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均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滦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青山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某负次要责任,故被告赵青山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赵青山所有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要求赵青山按照交强险的标准进行赔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予以支持。所以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赵青山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赵青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张某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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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7年7月4日董永亮驾驶冀F×××××号轻型货车与李某某驾驶助力摩托车相刮,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永亮承担此次交道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该认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李某某受伤后分别在平泉市医院、承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十级伤残,该事实依据充分,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对李某某造成各项经济损失的认定,客观公正。冀F×××××号轻型货车在人保财险保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一审判决人保财险保定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人保财险保定公司主张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伤前在城镇居住并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残疾赔偿金不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当按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的意见,一审卷中证据载明,李某某受伤前的4至6月在平泉市吉兴建筑有限公司工作,有月工资收入的凭证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能够证明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同时主张李某某作为年近60岁的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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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刘某某误工费标准和误工期的认定是否合法有据。关于误工费标准的问题,本院依职权对刘某某一审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故可以认定刘某某一审时提供的工作证明内容具备真实性。因此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对误工费标准认定错误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误工期限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一审法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上诉人在一审中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所以该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一审法院依据该证据确定误工期限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18.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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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华与承德市双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德市双某某交通运输局违法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滦交通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事故路段存在联系,原告以双滦交通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至于该路段产权是否竣工移交,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本院实体审理的范围,被告以此为由否认其为适格被告,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226088.21元,提供了在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同时提交了住院费、门诊费发票合计226088.21(含承德市双某某人民医院急诊治疗费用495.92元及丰宁县医院检查费用655.00元)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对原告医疗费用226088.21元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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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袁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相对方向刘彦军驾驶的郭红升所有的冀H4872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彦军及冀H48728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原告王某及武寒松等人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滦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彦军及乘车人原告王某无责任。对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袁某某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袁某某所有的京Q5Y316号小型越野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是1000000.00元,为不计免赔险种。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本案原告及本次事故的另外第三者按损失比例予以赔偿。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剩余801400.00元赔偿限额范围内对本案原告及本次事故冀H48728号小型轿车车上的另外第三者按损失比例予以赔偿。对超出保险限额和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被告袁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袁某某为原告王某垫付的医疗费2322.41元在执行时抵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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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起与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依法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3)第1398024201300012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认定书,刘某起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时少军、米井周共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姜晨无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事故侵权车辆的实际车主张宏亮、常敬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挂靠单位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隆尧县翔隆汽车运输队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刘某起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春阁、宋焕荣、张桂萍、姜浩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的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为:1、医疗费为55235.35元,原告提供的武警河北总队医院的药费清单和医疗费发票载明医疗费为60235.35元,其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原告理赔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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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系被告屈某某所驾驶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屈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主张:1、医疗费44942.4元,其中126元系收据,按照44816.4元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予以支持。3、营养费1800元,予以支持。4、法医鉴定费2166元,予以支持。5、护理费5045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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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巧芝、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本案被告李巧芝驾驶机动车,在行驶中未保证行车安全,将正在道路中央隔离带上施工的原告于某某撞伤,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对原告于某某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作为该工程的承包方,在道路中央隔离带上施工作业时,势必占用隔离带两侧的公路,过往的车辆对施工人员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被告李某某虽然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反光锥体,但是,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被告李某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道路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比例分担。被告李巧芝对其所有的京J64549号小娇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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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某驾驶车辆与贾忠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赵某某受伤。此次事故经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应根据所负的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许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丰宁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丰宁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请求赔偿营养费,因无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赔偿的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时间、地点及所提供的票据,本院酌定为1000.00元。原告自2007年10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居住至今,其经常居住地应为北京市,对原告请求按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和十级,视为未丧失劳动能力,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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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丁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被告孔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因被告孔某某驾驶的冀HN556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HNY50挂)在被告保险太平洋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行由被告保险太平洋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保险太平洋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住院治疗15天,主张的医疗费20660.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营养费应当为300.00元(20.00元/天×15天);原告出院后需休息3个月,且需一人陪护,主张的护理费10500.00元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交通费中未向本院提供正式票据的不予支持,故交通费予以支持2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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