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处理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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