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且对被害人家属的损失给予赔偿,并取得其谅解,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也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故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郭某某家属和被害人宫某某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审 判 长 韩素坤 人民陪审员 温 暖 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审 判 长 韩素坤 人民陪审员 温 暖 人民陪审员 臧晓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2级,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亦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相互进行了赔偿,又相互谅解,崔某某并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妻子马某某、儿子吕某甲、女儿吕某乙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妻子马某某、儿子吕某甲、女儿吕某乙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的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又因为被告人系初犯、过失犯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故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审 判 长 韩素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赫某某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由于被告人赫某某肇事后积极施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也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故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金 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也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故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郝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郝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郝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郝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郝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甲能够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徐某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审判员 韩 颖 书记员:崔明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并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被告人周某实施社区矫正,公诉机关亦无异议,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 审 判 长 齐志彬 审 判 员 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 审判长 齐志彬 审判员 熊 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有山、梁越、梁艳与被告人学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英已经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有山、梁越、梁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有山、梁越、梁艳撤回对被告人学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英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经审判员 李孟媛人民陪审员 公严春 书记员: 肖建青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事宜已经解决完毕,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何某1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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