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调查处理,在接受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时亦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亦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相应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经审前社会调查,认为有条件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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