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驾驶机动车分别与被告李海龙、冯刚驾驶的机动车以及被告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万某某、倪惠某等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万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海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倪惠某和被告孙某某无责任,冯刚无责任。被告孙某某作为雇主应对被告李海龙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冯刚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安邦财险大石桥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李海龙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齐齐哈尔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万某某、倪慧民与被告孙某某已达成协议,均同意在被告安邦财险大石桥支公司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和被告平安财险齐齐哈尔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预留相应份额,均约定医疗费项下为原告万某某、倪慧民共同预留35%,死亡伤残项下为原告万某某、倪慧民共同预留30%;另被告孙某某放弃被告安邦财险大石桥支公司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二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的观点,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万某某和倪惠某的人身损失按照本次事故当事人达成的赔偿比例及二原告的约定,由被告安邦财险大石桥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37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郭显成驾驶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所有的×××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与被告闫某某驾驶的自己所有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即五原告的近亲属王培峰死亡及其他乘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郭显成与被告闫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郭显成系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闫某某与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应分别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造成×××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驾驶人即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王培峰死亡及该车乘员黄庆军和仲米亭受伤,因此应当按照原告等人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的经济损失644982.45元,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65040元(医疗项910元+死亡伤残项64130元)。五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579942.45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雇佣的驾驶员驾驶事故车辆与陈立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立伟死亡,事实清楚。交警部门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被告赵某车辆驾驶员及陈立伟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原告齐艳兰、陈某、陈某作为死者陈立伟的合法继承人因此次事故所受损失应当得到赔偿,但应按本院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获得赔偿。结合死者陈立伟与被告赵某雇佣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赵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又因事故发生在被告赵某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其次,对于交强险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负担50%的赔偿责任,又因事故车辆在事故中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条款的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故对于交强险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负担45%(5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太平财险秦某某支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太平财险秦某某支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曹某的护理人员误工和当地护工收入水平,参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中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按102.33元/天计算护理费;根据曹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十级的鉴定结论,确定曹某的残疾赔偿金系数按15%(10%+Ia值5%)计算;一审法院认定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15%=7500元,并无不妥。鉴定费系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已实际发生,太平财险秦某某支公司上诉主张不予赔偿,缺乏法律根据。综上所述,太平财险秦某某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各方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在一审时提交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的询问笔录,结合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一审中的陈述,证实王培峰事故发生前其与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临41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王培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未提供证据证实王培峰经常居住地属于北京市城镇,故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关于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培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各方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仲某某在一审时提交了仲某某的北京市暂住证,结合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勇在本次事故的另案王文文等人的庭审笔录中陈述,证实仲某某事故发生前其与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临41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故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仲某某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关于应按事故发生地法院即河北省农村标准计算仲某某伤残赔偿金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以仲某某名义投保的短期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且仲某某未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理赔款数额尚未确定,同时仲某某与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关于该保险的保险费由谁支付、投保保险的目的等均存在争议,且双方争议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应另行解决,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了胡某某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材料,可以证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对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原审法院依据其依法调取的原抚宁县公安局杜庄派出所和交通警察大队杜庄中队调查材料,认定胡某某系酒后驾驶,按保险合同约定,判令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胡某某进行赔偿,并无不当。本案张某某垫付鉴定费共计3033元,系为确定其伤情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审法院判令鉴定费由胡某某负担属适用法律有所不当,应予纠正。综上,胡某某就其关于鉴定费应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进行赔偿的上诉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某其余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陈某1、陈某2身体受伤,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1、陈某2虽属农村户口,但二人均系在城镇就读的未成年学生,无收入来源,二人在城镇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相当,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某1、陈某2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本次事故并未造成陈某1实际收入减少为由,主张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陈某1、陈某2身体受伤,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1、陈某2虽属农村户口,但二人均系在城镇就读的未成年学生,无收入来源,二人在城镇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相当,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某1、陈某2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本次事故并未造成陈某1实际收入减少为由,主张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陈某1、陈某2身体受伤,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1、陈某2虽属农村户口,但二人均系在城镇就读的未成年学生,无收入来源,二人在城镇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相当,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某1、陈某2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本次事故并未造成陈某1实际收入减少为由,主张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陈某1、陈某2身体受伤,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1、陈某2虽属农村户口,但二人均系在城镇就读的未成年学生,无收入来源,二人在城镇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相当,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某1、陈某2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本次事故并未造成陈某1实际收入减少为由,主张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陈某1、陈某2身体受伤,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1、陈某2虽属农村户口,但二人均系在城镇就读的未成年学生,无收入来源,二人在城镇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相当,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某1、陈某2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本次事故并未造成陈某1实际收入减少为由,主张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陈某1、陈某2身体受伤,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1、陈某2虽属农村户口,但二人均系在城镇就读的未成年学生,无收入来源,二人在城镇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相当,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某1、陈某2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本次事故并未造成陈某1实际收入减少为由,主张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陈某1、陈某2身体受伤,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1、陈某2虽属农村户口,但二人均系在城镇就读的未成年学生,无收入来源,二人在城镇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相当,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某1、陈某2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本次事故并未造成陈某1实际收入减少为由,主张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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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陈某1、陈某2身体受伤,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1、陈某2虽属农村户口,但二人均系在城镇就读的未成年学生,无收入来源,二人在城镇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相当,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某1、陈某2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本次事故并未造成陈某1实际收入减少为由,主张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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