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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挪用资金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归还挪用资金157211元,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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