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余刑。(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余大海审判员 程岩 书记员: 芦斌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在肇事后逃逸,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曹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曹某提出其驾驶的电瓶车不是机动车的辩解,经查抚顺市公正司法鉴定所的车型鉴定认定肇事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曹某代为赔偿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曹某代为赔偿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42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顶伟审判员曹阳审判员车亮 书记员:王凤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肇事后,被告人肇某某主动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形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肇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肇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形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在保险理赔外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十五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肇事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形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签订协议(赔偿协议约定在保险公司理赔和车主赔偿的两万元之外,被告人崔作鹏再赔偿一万五千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周某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刘某1、刘某2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尸检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丧葬费,数额过高,本院按照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的丧葬费数额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处理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本院结合相关标准酌情予以支持。因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应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74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上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且上诉人王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犯罪较轻,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上诉人王某某所提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及抚顺市检察院所提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出现新的量刑证据,可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药费5872.28元,死亡赔偿金436230元,丧葬费24555元,尸检费用3200元一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赔偿3天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5000元一节,因其提供证据证明力不足,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认为2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所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出具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波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海波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海波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海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韩某乙、韩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407148元、丧葬费2455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某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所在单位代被告人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的家属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所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出具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所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出具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所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出具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肇事后能够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受处理,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条 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肇事后逃逸,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责,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人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误工费,只考虑赔偿其子女三人七天的误工费。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后积极施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妻子共同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获得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补偿协议(自愿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7,700.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因被告人周某某受雇于抚顺市千宝商贸有限公司,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辛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抚顺市千宝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为主、次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能积极补偿被害人楚某某乙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要求赔偿人民币2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被害人的户籍、年龄、责任分配比例依法予以确认,故对其请求不能全部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11万元的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剩余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70%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贺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系雇佣关系,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贺某驾驶肇事车辆,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死亡,雇主贺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某有重大过失,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该肇事车辆挂靠于抚顺市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抚顺市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对该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将该车出租给被告人贺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于事故发生时对该车脱离控制,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657,520.00元,丧葬费28,57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乙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系雇佣关系,肇事车辆京P5HU83号小型面包车归孙某所有,本案中,张某乙在非工作时间未经允许私自驾车外出,且非因职务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故本案中孙某无过错,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应以农村标准计算被害人张某丁的死亡赔偿金”的意见,经查,张某丁户口簿的户别为居民户口,其生前系抚顺市高湾种畜农场退休人员,其退休后享受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该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交的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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