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蒋某与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的依据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告的诉请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 ...

阅读更多...

上海青某资产管理中心与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诉讼地为上海”,该协议约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