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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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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都胜玉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都胜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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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犯罪后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包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自首以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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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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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1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1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被害人郭某1、陈某,并赔偿部分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1的辩护人关于王某系饮酒驾驶,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与白某1同等责任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司机关关于被告人白某1具有坦白、积极施救、未赔偿被害人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白某1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交通事故责任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人白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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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电话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应予采信。故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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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的我没有逆行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给被害人邓某赔偿9万元,已全部履行,且取得谅解,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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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2014年11月28日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审判员邢国光审判员林雳 书记员:裴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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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在现场等待交警,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规定,其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伍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伍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伍某确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伍某犯罪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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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高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因此对辩护人关于高XX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鉴定,被害人赵X系醉酒驾车,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责任,因此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高XX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X因交通肇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再次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发生,足见其对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没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对于辩护人要求对高XX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高XX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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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的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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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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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被告人丁某因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主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他案犯罪嫌疑人,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有立功表现的指控意见成立。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丁某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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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某某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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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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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其亲属代替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赔偿,应对翁某某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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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董纹宽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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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坤主动拨打急救中心电话,积极参与救助伤者,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且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王坤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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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身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机动车,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陈××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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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拨打报警电话,从医院治疗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邢某与被害人刘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邢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邢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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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叫他人拨打报警电话,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对被害人尹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周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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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家属的部分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得到了被害人朱某某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侯某某当庭认罪,故对被告人侯某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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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拼装的无号牌的拖拉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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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对上诉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梁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和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护被害人,垫付医疗费用,且被害人已得到赔偿,并对梁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情节认定上诉人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故原公诉机关所提抗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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