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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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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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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检察院、王某某、曹某某、刘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井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三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其合理经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井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刘某各种经济损失19610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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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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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甲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犯交通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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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田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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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且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刑罚已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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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检验、且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死者家属予以谅解,量刑时可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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