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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未经登记、悬挂其他车辆牌号的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超车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胡某某、程某某提出“前往帮工途中的时间不属于帮工过程,被告人袁某某应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袁某某是在前往胡某甲家帮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前往帮工的行为在整个帮工活动的全过程中具有不可分割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之被害人胡某甲明知乘坐四轮车挡泥板上存在危险而仍然乘坐,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此次事故损失2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19804.40元,并无不当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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