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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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