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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与古某某、王某某、古文某、左三三、武汉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支持被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由三个部分组成,王某某(6687元/30)×10天,即2229元,古立冬(6687元/30)×10天,即2229元,其他亲属的80元×10天,即800元。对于误工损失的权利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某某、古立冬等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因办理古立锋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通过核对交通票据的乘车时间和起止地点,能够反映二人为处理古立锋丧葬事宜存在实际的误工损失。另外,对其他亲属的误工费800元这一主张,古某某、王某某、古文某虽未提交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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