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支持被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由三个部分组成,王某某(6687元/30)×10天,即2229元,古立冬(6687元/30)×10天,即2229元,其他亲属的80元×10天,即800元。对于误工损失的权利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某某、古立冬等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因办理古立锋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通过核对交通票据的乘车时间和起止地点,能够反映二人为处理古立锋丧葬事宜存在实际的误工损失。另外,对其他亲属的误工费800元这一主张,古某某、王某某、古文某虽未提交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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