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经和公司以卢某某违反公司规定(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及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卢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和公司应对卢某某违反公司规定(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及旷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经和公司因生产线关停,通知卢某某放假休息,经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事后曾通知卢某某回单位上班,以及卢某某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经和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卢某某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异议,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由经和公司提出而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该解除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经和公司以卢某某违反公司规定(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及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卢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和公司应对卢某某违反公司规定(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及旷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经和公司因生产线关停,通知卢某某放假休息,经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事后曾通知卢某某回单位上班,以及卢某某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经和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卢某某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异议,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由经和公司提出而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该解除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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