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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程某甲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通过向被害方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方的谅解,故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同意接收被告人为矫正对象,且公诉机关、社区矫正办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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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遇情况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甲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代为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补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对被告人的谅解,使被告人黄某甲又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并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黄某甲出具的调查结论意见,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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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速过快,遇情况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的亲属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使被告赵某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使被告人赵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犯罪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赵某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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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速过快,遇行人横过道路时避让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可以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熊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具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熊某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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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时车速过快,遇情况措施不力,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了致被害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能够代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使被告人另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害人姚某明知被告人胡某驾驶的系拖运货物的机动车,不能载人,而仍乘坐该车,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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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甲在案发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侯公安机关处理,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牛某甲及其亲属能够主动与各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各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被告人牛某甲又具备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牛某甲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同时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牛某甲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牛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牛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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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在案发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程某所在公司能够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程某的谅解,又使被告人程某具备了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程某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对被告人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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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边行人,遇情况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并按协议代为履行,取得被害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刘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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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遇险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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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时,疏于对前方路面的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浠水县社区矫正机构表示愿意接纳被告人陶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故对被告人陶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聂俊峰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根据被告人陶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条、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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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制动不合格且载物超过核定载物质量的机动车,在行径T字路口时未减速慢行,疏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交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能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辩护人王保国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在审判阶段,本院委托仙桃市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邹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证实被告人邹某某在犯罪前表现良好,该机构愿意接纳邹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综合评价被告人邹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邹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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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应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社矫机构调查,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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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车速过快,遇行人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凡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凡某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单位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凡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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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红涛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车辆占道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石红涛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红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主动向公安部门缴纳赔偿款,悔罪态度明显。同时,本案系过失犯罪,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石红涛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红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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