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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