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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樊某1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樊某1的亲属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没有社会危害性,且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对被告人刘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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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称被告人王某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拨打了120及报警电话并保护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首的认定,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诚恳,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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