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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长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长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鉴于被告人殷长平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殷长平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长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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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被告人李某进行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利平 审 判 员  张亚平 人民陪审员  李改梅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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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撤销了对被告人郭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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