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有很大过错。案发后,夏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双方已达成和解,夏某某赔偿了张某某,张某某谅解了夏某某。夏某某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另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险性较小,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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