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义务,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谢某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在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周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宋某甲、刘某乙、吴某、李慎朋、陈宝家、李留强、张敬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慎朋、张敬德、杨某甲、吴某、陈宝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宋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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