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龚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监管的反馈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主观上虽不具有故意,但具有过失的罪过。该罪在立法上设定了较低的法定刑,故对辩护人关于区别本罪与故意犯罪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同时,被告人为工作驾车构成犯罪亦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因此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为了下乡工作而导致事故发生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被告人的其他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郭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辩解被害人存在过错,与本院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被告人毛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毛某系自首,且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刑事和解,对被告人毛某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毛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毛某适用缓刑,被告人毛某应到所在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坦白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提出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杜慧莲提出的被告人董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积极,有悔罪表现,且本案系过失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故意犯罪小的多,可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对其提出对被告人董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肇事逃逸该量刑建议偏低,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董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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