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的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谅解的意见,公诉人无异议,经查属实,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的张某年纪大,身体不好的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认为该意见非法定从轻情节,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本院不采纳该辩护意见。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某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及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孙锋 书记员: 王菲菲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某帅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康某1家属康某1某、王立华、李某2和被害人田某等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月梅审判员 袁彦杰 书记员:南燕霞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郭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相应减轻了社会危害性,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违反道路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结合110报警值班记录、受案登记表登记的报案人姓名和被告人王某甲委托押车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的供述,应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因上述行为亦系被告人交通肇事后的法定义务,对其从轻处罚幅度需从严掌握,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念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向念念肇事后虽未主动报案,但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并能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体现了其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视为自首,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向念念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曾某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向念念的辩护人的相关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谭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谭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赔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报警,主动施救并随救护车到达应城市人民医院,民警勘查完现场后,赶到应城市人民医院,依法口头传唤陈某某到应城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能接受审判,其行为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归案后,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本院审理中,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配合被害人近亲属主张民事赔偿外,又另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邓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邓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拒不认罪。被告人李某某辩解,他只是致使被害人受伤,并未致被害人死亡,是因被害人亲属在不清楚事故原因情况下造成被害人二次受伤而死亡。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的事实。其供述自己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摩托车相撞与证人黄某1、张某的证言、痕迹鉴定、事故认定书一致,又有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27000元的收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造成被害人二次受伤而死亡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故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随同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对被害人刘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叶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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