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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韩某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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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闫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人对闫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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