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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中,被上诉人沈某某提交了住院病历和明细一套,以证实其伤情和治疗情况及住院151天,上诉人经质证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据病历认定被上诉人住院天数并无不妥。二审中,上诉人虽对住院天数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沈某某存在挂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上诉人沈某某伤残鉴定等级,上诉人在一审中无异议,在二审中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对上诉人主张伤残等级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已经公布2013年河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统计数据。一审法院依据上述统计数据计算被上诉人沈某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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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伤情经一审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遗留中近重度器质性智能损害为四级伤残,左侧肢体偏瘫为七级伤残;大部护理依赖”。鉴定书中明确载明:“司法精神科专家会诊意见:气质性智能损害(中近重度)。”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确定的质证期间没有提出异议,鉴定程序合法,原审采信鉴定结论正确。上诉人上诉主张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准许。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陈某某后续治疗费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后续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被上诉人陈某某伤前在文安县恒瑞塑料编织袋厂工作,月工资100元,有该厂出具的证明和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证明,原审判决其误工费合法有据。上诉人主张陈某某误工费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根据伤情等事实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合法,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高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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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全义、原审被告郭某某、河北宏达铝业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医疗费被上诉人王全义已经提供了诊断证明、病例和相应的票据予以证实是受伤后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上诉人提供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被鉴定人王全义所使用的硝苯地平及乌拉地尔为治疗高血压病药物与本次外伤无关。一审法院判决在医药费中对硝苯地平及乌拉地尔治疗高血压病药费已予以扣除,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王全义的其他医药费不是此次事故中产生,上诉人所诉医药费、用药清单等与交通事故不具有关联性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伤残鉴定,被上诉人肌力测量为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说明:在伤残鉴定中,肌力3+还是三级范畴,适用标准无误。被鉴定人伤残评定时已伤情稳定,可以参加伤残评定,上诉人所诉伤残鉴定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是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经一审法院委托对被上诉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一审中,上诉人申请法院对伤残情况重新鉴定,不符合重新鉴定法定事由,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对伤残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提供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人王全义的临床表现主要为本次颈髓外伤所致,其原有颈椎病在其中亦存在一定的加重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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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中,被上诉人韩某某提交了护理人员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证明,上诉人对营业执照无异议,对工资证明有异议。二审中,被上诉人韩某某提交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护理人员事发前3个月工资表和误工证明,上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虽认为护理人员工资过高,但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上诉人主张护理费按河北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交通费,被上诉人韩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先后在文安县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天津市天津医院住院治疗,并到北京进行伤残鉴定,一审法院酌定支持交通费2000元并无不妥。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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