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涉案土地虽已约定价金且已支付,但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确认权属,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诉人郭瑞昌不能依协议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综上所述,上诉人郭瑞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方审判员 汪铁刚审判员 丁德松
书记员: 郭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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