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瑞昌、李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涉案土地虽已约定价金且已支付,但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确认权属,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诉人郭瑞昌不能依协议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综上所述,上诉人郭瑞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方审判员 汪铁刚审判员 丁德松 书记员: 郭琳娜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