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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全义、原审被告郭某某、河北宏达铝业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医疗费被上诉人王全义已经提供了诊断证明、病例和相应的票据予以证实是受伤后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上诉人提供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被鉴定人王全义所使用的硝苯地平及乌拉地尔为治疗高血压病药物与本次外伤无关。一审法院判决在医药费中对硝苯地平及乌拉地尔治疗高血压病药费已予以扣除,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王全义的其他医药费不是此次事故中产生,上诉人所诉医药费、用药清单等与交通事故不具有关联性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伤残鉴定,被上诉人肌力测量为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说明:在伤残鉴定中,肌力3+还是三级范畴,适用标准无误。被鉴定人伤残评定时已伤情稳定,可以参加伤残评定,上诉人所诉伤残鉴定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是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经一审法院委托对被上诉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一审中,上诉人申请法院对伤残情况重新鉴定,不符合重新鉴定法定事由,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对伤残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提供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人王全义的临床表现主要为本次颈髓外伤所致,其原有颈椎病在其中亦存在一定的加重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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