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中,被上诉人沈某某提交了住院病历和明细一套,以证实其伤情和治疗情况及住院151天,上诉人经质证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据病历认定被上诉人住院天数并无不妥。二审中,上诉人虽对住院天数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沈某某存在挂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上诉人沈某某伤残鉴定等级,上诉人在一审中无异议,在二审中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对上诉人主张伤残等级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已经公布2013年河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统计数据。一审法院依据上述统计数据计算被上诉人沈某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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