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邱某1、邱某2、于某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邱某1、邱某2、于某撤诉。 审 判 长 于丽娜 人民陪审员 孟庆云 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 书记员:赵金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的量刑情节有:1、积极认罪,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2、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3、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系自首,可从轻处罚;4、经审前调查,司法机关同意将被告人周某纳入社区矫正。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及时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归案后直至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应依法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及情节,不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安定社会秩序及安全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并严格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无证驾车并在肇事后逃逸,应依法加重、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赔偿被害人崔某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其赔偿态度也表示认可,故可酌情对被告人左某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告人马某某、杜某甲、杜某乙诉求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经查,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可以证实,被害人杜某丙住院时间是2015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住院天数为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00元,故对原告人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0的诉求不予支持;原告人诉求护理费300元,虽未提供证据,但被害人杜某丙重伤住院1天,期间需要护理符合常理,原告人的诉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人诉求精神抚慰金50000元。经查,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行为确给原告人造成了精神伤害,但该损失不属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原告人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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