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沧州市法医鉴证中心(2012)临鉴字第2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对于后续治疗费有了明确的鉴定结论,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德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残疾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经查,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农村,但提交的沧州市新华区建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和租房协议亦能证实原告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主张伤残指数应按照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冀公交字(2003)73号通知计算,三处十级伤残附加值为10%,本院认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规定,多处伤残者附加指数值(la值)为0≤la≤10%,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冀公交字(2003)73号通知虽作为部门规章,但其内容并未超出国家强制性标准之规定,且对于多处伤残的la值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为冀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泰山财险肥乡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泰山财险肥乡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负有赔偿义务。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医疗费即为138217.63元,故被告泰山财险肥乡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负责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误工费22511元、护理费12074元、残疾赔偿金458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700元,共计87107元,故被告泰山财险肥乡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7107元。以上共计,被告泰山财险肥乡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97107元。被告王某某为冀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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