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所在单位已经共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刘某具有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超文 审判员 李肖实 审判员 马文辉 书记员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