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上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且上诉人王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犯罪较轻,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上诉人王某某所提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及抚顺市检察院所提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出现新的量刑证据,可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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