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邰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邰天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邰天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邰天某家属与被害方在保险限额外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邰天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案发时,因肇事车辆欧玲牌轻型厢式货车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蒋某某2、蒋某某1、程某某与被告方家属在保险限额外已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且刘某某、蒋某某1、蒋某某2已实际获得被告方给付的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故保险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部分的赔偿数额作如下分配: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某、蒋某某2、蒋某某1关于被害人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5,000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蒋某某2关于被害人蒋某某3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7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经新民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当天采集血液样本进行检测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家属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赔偿情况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当天,被告人杨某主动打电话报警,且告知其家属在现场等候警察接受调查,并于2017年1月18日主动到新民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经过,庭审过程中亦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以及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志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志安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志安有酒后驾驶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志安虽在肇事后未离开肇事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有找人顶替驾车肇事的情节,故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苏志安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建议对苏志安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苏志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志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邴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邴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邴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5)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高某某具有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重、从轻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退役军人,为国家做出很多贡献,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该情节并非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方在保险限额外自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可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各方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聂某某肇事后逃逸,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聂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沈阳日报上刊登了寻找尸源的协查通报,截止于本案判决时尚无相关人员对于死者进行辨认,故本案仅就刑事部分进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与死者家属在保险限额外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且有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何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之间判处刑罚,亦同意本院在原量刑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结合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调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庄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庄某某与被害方在保险限额外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庄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因该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方给付死亡赔偿金的交强险限额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因被告人丁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故酌定被告人丁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丁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部分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为人民币110,000元;商业险部分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为人民币377,312元[(581,640元-110000元)×80%]、丧葬费为人民币19,644元(24,555×80%)、交通费为人民币4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涵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海涵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出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相关量刑情节并结合新民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社区矫正机关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有前科,并有无证驾驶未按期检验机动车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案发后的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及找人顶替的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某某找到毛某某顶替肇事系因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并没有逃逸的辩解,经查,与毛某某案发当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可以互相印证,故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逃逸。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赵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予从轻处罚。轿车乘车人张某表示其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与本案合并审理,可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和有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邵某和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有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邵某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移送审判前,被告人张某与被害方在保险限额外已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建议对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张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韩某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轻情节。结合新民市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对被告人韩某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因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故比照其他程序对被告人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韩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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