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无犯罪前科,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本院审理期间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另,社区矫正部门也同意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故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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