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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