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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宪强 审判员 杨尉苑 审判员 陈星星 书记员:刘旭珍
弓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