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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开车撞人并逃逸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系具有相关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有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及鉴定人资格证书予以证实,该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从肇事车辆的车体痕迹、在事故发生地点的行驶轨迹、被害人的运动轨迹以及现场散落物的比对分析,得出被告人驾驶的肇事车辆即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故车辆的结论,该结论真实客观,辩护人并无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中采用的鉴定方法错误、程序违法。此外,结合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可见,被害人与被告人驾驶的肇事车辆先后仅相隔十余秒经过监控区域,而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显示留有被害人血迹的事故地点与该监控区域仅相距数米,由此可见该车辆驶出监控区域后即与被害人相撞,故才能导致被害人血迹存留在监控区域附近。虽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在被告人驾驶的肇事车辆之后又有三辆大型货车经过案发现场,但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该三台车辆要比肇事车辆进入监控区域迟延近三分钟,而被害人此时应处于行走状态,即使与被害人发生碰撞也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地点在监控区域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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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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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郭丹华 书记员: 孙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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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道路运输安全和交通管理法规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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