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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救助被害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因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发时仍在保险期内,故其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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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某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计算,被告人李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应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已超出交强险限额,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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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都应当依法按照法定或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赔偿原审被告人霍某某因交通肇事犯罪给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上诉人提出的缺乏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害人张某1虽为农村户口,但村委会和村民等多人证明材料、居住地居住证明、就读学校证明等证据均证实,被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在井坪镇(堡子沟村)居住,张某1只是在农忙时节才暂时回农村务农,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关于丧葬费用,由于张某1是意外死亡,按照民间习俗,意外死亡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额外支出。关于曹某缺乏身份信息计算抚养费的问题,原判通过两个儿子户籍信息推断其年龄段,进而确定了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故对上诉人所提该部分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的主次责任划分应按30%和70%确定的上诉意见,原判根据本案具体案情确定赔偿比例,符合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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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其自称离开现场是回家拿钱,后在去医院的路上发现警车,并跟随警车回家,后图木舒克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被告人以上自述与2015年11月19日图木舒克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相一致,出警经过中也写明:经我所民警初步调查,肇事者杜某甲未发现肇事逃逸现场。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八团医院、巴楚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时被告人杜某甲的父亲在现场,并预付了医疗费等事实,本案中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杜某甲的上述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公诉机关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杜某甲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本院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杜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公诉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杜某甲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杜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并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26710.39元、护理费85天149元2人=25330元、医生陪护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天120元=10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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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驾货车严重超载、对前方道路状况观察不够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避让不及,将被害人撞倒致其当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凡某在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可视为自首,但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是肇事人的法定义务,归案后虽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没有悔罪表现,对其不宜从轻处罚;被告人凡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害人父母(即附带原告人)长年在浙江省宁海县城从事餐饮服务,并办有暂住证,女儿周某2虽寄养在其奶奶家生活,但户口及生活应随其父母,赔偿标准应按城镇人员计算;被害人死亡因丧葬等事宜确需一定的交通费用,也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了误工,其主张的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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