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能观察了解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约束,违规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被告人能够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宫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袁某案发后主动报警,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 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常某当庭能认罪、悔罪,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结合司法矫正部门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可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无视国法,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已承担死者相关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兵无视国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兵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已补偿受害人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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