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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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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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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高某甲、高某乙、暨上列两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丙、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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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高某甲、高某乙、暨上列两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丙、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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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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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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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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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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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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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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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明亮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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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志贤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高志贤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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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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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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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刘某甲、朱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委托妻子主动报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垫付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所提经济损失,经查,被害人刘某乙殁年85岁,系农村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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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余某某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余某某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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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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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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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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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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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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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东山交通肇事罪刑事再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石东山交通肇事罪刑事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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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严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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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生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没有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甲明知女友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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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布惹违反《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木布惹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木布惹案发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阿木布惹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阿木布惹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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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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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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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王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想犯交通肇事罪及系自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想具有投案自首和认罪态度好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且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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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肇事逃逸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吴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景某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某、张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医疗费,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交通费、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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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肇事后逃逸,未对被害人进行施救,且将肇事车辆及车牌弃于野外,致使查找肇事司机及车辆的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被告人赵某分文未付,无任何悔罪表现。综上,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因犯罪行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部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赵某之间的雇佣关系问题,证人孙某某、青某证言及被告人赵某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赵某与部落有限公司曾口头约定,被告人赵某为部落有限公司拉客源(提供劳务),部落有限公司为被告人赵某支付提成(报酬),且公司将被告人赵某安排在公司居住,有监督被告人赵某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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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轻伤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某某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徐某某无证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徐某某于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但因其有逃逸行为,应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从宽幅度从严掌握。对于量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被告人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其行为给被害人家庭生活造成极大影响,确定基准刑为4年6个月,自首减少基准刑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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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王某甲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应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某甲赔偿损失,因车辆肇事时,该车辆魏某甲已出售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应该由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人杨某某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某甲不再有为已出卖的车辆投保交通强制险的义务。故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某甲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王某甲系农村居民,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每年9621.21元标准给付,20年计192424.20元,被扶养人王某乙系农村居民,其生活费亦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379.71元标准计算,给付到王某乙18周岁,计14759.42元,丧葬费21432元。原告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交通费2000元,因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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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杜某2、杜某3、杜某4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其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保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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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作为量刑情节,应予考虑。由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1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1请求的医疗费11,886.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753.66元、交通费100.00元、丧葬费28,049.00元、复印费22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害人秦某2的死亡赔偿金应支持397,956.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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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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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自愿认罪等辩护意见符合客观实际,予以采纳。被告人段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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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范某某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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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胡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民事赔偿问题已妥善处理,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依法可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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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此事故致二人重伤,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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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国、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国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无证且醉酒,指使其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二被告人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虽酒后肇事应从重处罚,但视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金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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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蒲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又有自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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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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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人蒋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盖州市某客运有限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盖)公交认字【2015】第03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予以维持,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受害人生前靠市内打工维持生计,原判按城乡平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合理、合法,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与上诉人盖州市某客运有限公司系雇佣关系,雇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予以赔偿,故上诉人关于原审被告人蒋某应负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蒋某与被害人家属就谅解协议支付的八万元应计算在赔偿款中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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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公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操作规范,致使车辆失控,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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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饮酒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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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依法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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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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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被害人家属陪同下到一座营交警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郭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郭某某该次犯罪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郭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根据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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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财交通肇事罪、刘某军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虽在现场等候,但其为逃避法律追究未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实情,让被告人刘某军冒名顶替,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军明知被告人刘某财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致他人受伤,主动替刘某财承担交通肇事的后果,帮助其逃匿,并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财、刘某军均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鉴于二人所在社区均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同时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刘某财、刘某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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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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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无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3月20日始至2019年3月1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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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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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超速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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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与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立军审判员杜东成审判员宋双喜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王子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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