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胜任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然无法胜任;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后无法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如果单位按照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通常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计算。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