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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