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并有坦白等情节,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4.2mg/100ml,根据《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案件不起诉暂行办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4.2mg/100ml,根据《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案件不起诉暂行办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_
阅读更多...